叁月贰拾日
历史上三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二次七届人大会议,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批准了关于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1988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9年国家预算的决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国务院提请审议授权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的决定》、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会议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次七届人大会议,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国家预算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相应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决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第五次七届人大会议,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1991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2年国家预算的决议,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管理国家事务的职权。有了法律,社会才能发展进步;有了法律,公民才能提高素养;有了法律,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因此,我们要做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新青年!